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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应该引咎辞职

发表于 2014-10-11 13:35 |阅读模式
    昨天,中国足坛反赌扫黑案开始宣判,第一批涉案人员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一审宣判,其中包括黄俊杰、陆俊、周伟新、万大雪等四名黑哨。
    撇开这些案子的具体案情不说,笔者觉得,足坛反赌扫黑案看上去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面特别广,有的案件看上去还属于窝案串案。从职业分布看,涉案人员包括了官员、裁判、俱乐部管理人员,直至球员。这样看去,中国足球的确已经烂透了!我们如果单说足协官员的犯罪,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看,足坛反赌扫黑案就包括了“原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南勇、杨一民,原足协骨干张健强、李冬生、蔚少辉,再加上原足协官员范广鸣、前中超公司老总吕锋和曾经被协查的福特宝公司总经理邵文忠,足协已经有9位高官在反赌风暴中涉案了”——这几乎就是连锅端了(如果法院最终查实的话)。那么,作为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公务人员(足协据说属于公务人员)如此集体大范围携手作案,它的上级领导是否要负上应负的行政管理责任?或者是渎职这样的刑责?
    二是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尤其是它直接伤害了球迷的感情。该案除了犯罪分子肆意践踏国家法律、给业已诚信不佳的政府形象抹黑、导致中国足球发展水平长期裹足不前这些不说,对于成千上万的中国球迷来说,他们受到的伤害实在是太大了!想想看,十多年来,看台上的球迷们实际上就是在看一场场“戏”,而非真正的竞技体育项目,如今案情大白之下,原来广大球迷的一腔热情、千呼万喊,却只是被这些人玩弄了一把而已,这种长期被欺骗、被设局的滋味,想必只有那些热情的球迷心里最清楚吧。问题是这一幕幕上演的“大戏”,其导演就是足球运动的管理者自身,那么他们的上级领导们该当何罪?
    三是这些案件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这些涉案人员的作案,其持续时间很长。摘引一段法院判词——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陆俊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俊杰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伟新为相关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2009年,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等四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大雪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2001年,被告人吕锋为感谢时任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
    可以看出,这些涉案人员的作案时间跨度,大体上从1999年到2009年,也就是说,他们的作案持续了长达十年的时间(原足协副主席谢亚龙、南勇、杨一民等涉案情况目前尚不清楚)!那么,作为主管国家机关,国家体育总局这样一种可怕的行政运行状态(其它项目管理部门暂且不说),纳税人闻此该作何感想?我们供养了怎样的一个政府呢?作为纳税人,这是我们必须要发出的一个诘问。
    总之,从以上这三点来看,我们至少可以问体育总局局长一句:您还能坐得住那个官位吗?至于在这样一起影响极为恶劣的事件面前,体育总局的相关责任人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检察机关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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